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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应对“数字税”浪潮

数字税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它针对的是小型互联网公司。对企业而言,涉及到实体企业和互联网企业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它直接关系到用户数据的价值和利益共享。数据来源于用户,是平台的价值源泉,政府是否有必要像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这一命题的思考和实践不仅关系到正义和效率,也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发展。

国际税收体系最终有望“运行”到 21 世纪。

经过长时间的推诿、争吵和谈判,在“富国俱乐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组织下,就两个与经济合作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新蓝图文件展开了公众咨询。跨国互联网公司的税收。这意味着全球首个国际数字税收框架预计将于 2021 年亮相。

技术人员正在努力工作。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全球对跨国公司征税的框架几十年来一直摇摇欲坠,这使得市场和实体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税收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例如,数字公司可以在没有实体存在的情况下在消费国从事经济活动并获得巨大的利益,但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不允许此类非居民在没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受到待遇。商业利润被征税。另一个例子是数字产品或服务的跨境服务贸易。利润转移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和隐蔽性更高,从而减缓了税收侵蚀和收入转移。

据估计,2017年,跨国公司40%的利润转移到了“避税天堂”,这意味着超过2000亿美元的税收被浪费了。

近年来,G20、OECD等一直在积极阐述数字经济中的公平税收问题,中国也参与其中。习近平主席此前曾提到,要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收等国际规则的制定,打造新的竞争优势。

这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三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规划的意见》中有更明确的目标——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促进数据资源开发。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一波数字税收正在席卷全球。

“数字税”之争

数字税,全称“数字服务税”,是指专门对个人数字服务(互联网业务)形成的有效收入征收的税种。 ,其收藏对象多为小型互联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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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对数字税的关注由来已久。在 G20 的推动下,经合组织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了工作。其税基侵蚀和收益转移(BEPS)项目在数十个国家达成共识,导致2015年国际税收问题发生一系列变化。

当时,这些变化堵住了企业逃税的一些漏洞,但数字经济的球还是被敲掉了,因为日本是微软、Facebook、亚马逊等全球最大科技公司的母国.,很不情愿。参与合同的制定。

2018年3月,为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加速变化,欧盟牵头发布《数字服务税提案》,推动欧共体税制改革,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但该议案尚未达成共识,在欧共体层面获得通过。

自那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欧盟的一些成员国开始制定自己的计划,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引入数字税的国家。

2019 年 7 月,法国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数字税的法案。根据该法案,法国将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来自美国的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公司征收数字税,税率为3%。美国市场收入。

随后,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采取单边税收行动;挪威、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也表示愿意开征数字服务税。截至 2020 年 6 月,共有 14 个欧盟成员国已实施或表示支持和考虑征收数字服务税。

同时,在全球范围内,数字税正逐渐被更多国家接受或考虑。在欧洲,印度通过承认更普遍的“商业联系”,突破了实体位置不再是纳税义务的前提;土耳其修订了常设机构的认可标准,以扩大电子商务场所的纳入范围。一些越南国家,如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已表示正在考虑对外国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征收增值税。新的数字税收政策已形成巨大的示范效应。

特朗普政府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此类措施针对美国公司,不公平。 2019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美国发起“301调查”。 2020年6月5日,美国再次利用对外贸易法对欧盟、英国等10个已经实施或正在考虑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贸易伙伴进行数字服务税立法调查。 、奥地利和捷克共和国。

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凯在一份研究报告中表示,在全球贸易冲突接连不断的背景下,数字税收就像切披萨一样因此,谁得到的多,谁得到的少,就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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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柱”尝试

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的“交火”使得达成一项全球协议的需求变得更加紧迫。经合组织专家认为,合同的最大希望在于“双支柱”方法。

2015年,经合组织提出的BEPS框架包括15个行动计划,其中第一个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是围绕数字税收问题推出的。随后,经合组织在2018年和2019年相继发布相关报告,最终产生了“双支柱”数字税制改革方案。

经合组织主导的数字税收框架由两份蓝图报告组成,称为支柱 1 和支柱 2。蓝图报告提出了一些极其复杂的国际税收新规则,主要针对跨国互联网公司。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税务合伙人特雷康拉德曾表示,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是以净利润为基础的,互联网公司实际上很难从一个国家获得真正的收入,这对亚洲人来说非常不舒服国家。一方面,也希望这份新的蓝图报告能够尝试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将对虚拟货币征税,一个国际共识的税收框架将在成员国之间进行税收再分配。

在蓝图中,Pillar 1重点关注征税所在地,让不需要实体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也可以向收入来源国纳税;第二支柱着眼于税收的整体水平,致力于提高互联网企业的收入。税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冯乔斌对“两支”计划有更具体的解释。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报记者,第一支柱是解决市场所在国能否参与、如何参与税收分配等一系列理论和操作问题。

由于法国是数字服务的主要消费国,而美国是数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经合组织解决方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日本数字公司在法国销售数字服务时获得巨额利润(业绩对于所得税),所得税亚洲国家希望合法且永久地参与分配,因为它们贡献了巨大的市场和用户。

第二支柱解决全球合作打击税收侵蚀的问题,这反过来又可以体现为在新技术的帮助下防止利益转移到低税(或零税)国家,确保最低税率,平衡传统的三个问题与企业和数字企业税率。

“一般而言,经合组织层面的数字税是在全球经济数字化的背景下,通过提前协商和划定国家之间为跨国数字企业提供数字服务而形成的。所得税的分配。”冯乔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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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合组织估计,采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规则预计将使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每年减少 500 亿至 800 亿美元。

这个计划通过的关键是日本人的心态。 2020年6月,美国财长史蒂文·姆努钦对“第二支柱”表达了较为积极的态度,各方将就此进一步讨价还价,但应该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达成协议,哪怕只是因为政府谈判休息后可能会我行我素。但史蒂文·姆努钦 (Steven Mnuchin) 想搁置关于第一支柱的会谈。

从 2019 年 6 月至今,经合组织仍在努力解决双支柱中存在的技术困境,弥合日本、英国和美国的计划分歧。 2020 年是经合组织就包容性框架进行磋商的关键一年。遗憾的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OECD国际关税规则改革目标难以如期实现,谈判进程逐渐收窄,改革进入沉水县。

对中国“数字税”的思考

国际联盟此前在1920年前后制定了许多国际税收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影响了随后100年的国际税收,也深刻影响了各国和国外的税收规则。中国在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强化了自己对国外数字税收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在反垄断背景下。近两年,中国专家、学者和监管者频频提及数字税收问题。正在增加。

我国是数字经济的主要生产国。 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35.8万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6.2%。在福布斯 2019 年全球数字经济百强企业榜单中,中国企业占据了 14 个席位。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秦荣生教授对数据的价值有着生动的描述,“处处有石头,处处有金”。

他说,在这个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一切都可以数字化,数字化之后,各种数据都可以做出来。数字化是对海量数据的采样、挖掘、分析、存储和使用,涉及所有文字、图片、声音、图像、图表等。数字化的核心价值是用数据还原过去、总结规律、描述现实和规划未来。

既然数据如此有价值,而企业的数据来源是用户,那么本着“用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对平台公司进行数字化服务?作为自然资源税的象征?出租车?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督局局长姚谦此前曾表示,用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应免费。数字服务税的征收值得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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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关乎税收公平和效率。如果数字企业的用户遍布全国,但只有数字企业所在地和数字企业本身获得了可观的税收和收入,而用户并没有从中受益,那么不征收数字税实际上损害了公平和效率。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税可能成为必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所长、教授潘鹤林表示,“数据”作为日益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由于没有产权,公司或个人对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不当,容易产生负外部性。

Pan 和 Lin 所说的负外部性是指企业或个人滥用数据会对活动参与者以外的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事实。在外部经济负面的情况下,滥用数据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数据也可能成为数字经济前进的“绊脚石”,而税收是消除负面的良药外部性。

但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是,我们应该马上做吗?

税收困境

支持数字税的观点是,这种税将使数字企业的税收比其他企业的税收更加公平。例如,根据欧共体执行委员会往年提供的数据,传统行业企业征收的有效税率达到23.3%,而小型科技公司往往跨国经营,平均欧共体征收的税率仅为 9.5%。

税收有利于税收公平,但公平不是绝对的。预计数字税收不仅要尊重市场规律和技术创新发展带来的数据流动趋势我国将对虚拟货币征税,而且在数据税收的基础上可能难以实现价值平衡。

潘鹤林表示,目前我国在实施数字税收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没有必要为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而盲目行事或做出牺牲。

他觉得,一方面,科学的税收规则无法确定。一是税基无法确定。数据流通形成价值,这个价值来自用户,用户应该享受平台创造的利润,大部分利润应该国家使用,全民共享。为了让用户享受这些利润,首先要对出售用户数据的收入征税。听起来很合理,但实施起来有点困难。科学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如何监管、向谁征税、征多少税”尚待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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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数据税未能防止成本转嫁问题。尽管数字税的性质尚不清楚,但就其性质而言,它更像是一种间接税。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供求关系。强党总是可以转嫁税负。目前,数字企业具有技术优势,竞争者少,而且相对垄断,垄断具有定价权,这意味着这种数字企业可以人为压低价格来转移收入,最终是用户承担税。

许多专家对经合组织的数字税收计划寄予厚望。对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新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虽然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数字服务税,但各国制定的数字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单边性。新税收政策内容和征税立场不同,不同税制导致的数字税双重征税问题仍未解决。

因此,我国需要认真考虑和部署数字税征收的短期应对计划。此外,由于世界各国税制不同,在征收单边数字税时,不同税制之间的摩擦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在数字经济领域达成国际税收共识将是非常困难的。更有利于全球经济复苏和长远发展。 .

表面上,这是一场税收利益之争,但实质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范以霞常年关注数字税收的进展。她提到,就我国而言,数字税不应与反垄断挂钩。目前,频繁提及数字税只是为了学术研究分析。从经验来看,如果数字税不能合理设计和有效征收管理,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可能对数字经济产生反作用。

范以霞建议,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积极研究探索数字经济税收,直面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研究制定适应快速发展的新型税收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但在新政策的制定中,应优先考虑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税收与促进我国经济整体发展和数字经济改革之间找到平衡点。

短期来看,“两支柱”国际减税方案已基本确立框架,但仍有很多细节有待商榷。现阶段更迫切需要系统评估“双支柱”、数字平台等变革项目对中国企业的实际影响。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电子票据的建设。未来,如果能加强对跨境交易平台虚拟产品和服务等非实物交易信息数据的记录和整合,提高现代税收数据的分析和整合能力。风险审计能力,为数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依据。

李旭红表示,数字税收的根本问题不仅在于互联网企业是否需要纳税,更在于如何将未来的税收规则与新的数字商业模式相匹配,从而实现全球税收的合理分配。

此时,不少专家认为,我国应首先研究如何应对数字经济对国外传统税制的挑战,做好包括价值创造原则在内的一些税收基础理论。同时,应提前做好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下“双支柱”计划的经济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领域做出正确判断,风险应提前部署应对预案,维护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利益。

在数字化浪潮中,成千上万的企业在其中。数字税收问题将继续困扰国际科技官员一段时间。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似乎必须提前思考,放眼长远。 (记者张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