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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及法治思想

一、本《通知》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活动。 《通知》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一方面,它消耗大量能源,排放大量碳,社会贡献和价值有限; 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将对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51次会议。 会议提出,坚决防控金融风险,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因此,《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依法行政,进一步推动金融稳定发展。地方政府具体执行国家政策。

在具体措施上,《通知》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在过去的几年里,比特币的价格一路飙升。 受其“财富效应”吸引,比特币“挖矿”成为部分资本追逐的行业。 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科技的旗号,积极招商引资,给予这些“挖矿”企业税收或Electroneum等优惠政策。 然而,“挖矿”行业一马当先,引发了诸多问题。 中国大陆的比特币算力长期占据全球算力的70%以上。 大量民间资本相继进入该行业,挤占了这些资本本可以服务于实体经济或其他数字经济的机会成本; 在一些地方,火电的能源消耗巨大,或者原本用于实体企业的水电部分被“矿业”企业消耗掉了,这给国家减少碳排放带来了压力; “挖矿”行业不断壮大,比特币系统算力不断增强,带动更多中国“散户”加入“炒币”大军,金融风险有扩散的可能。 综上所述,当前的整治活动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防止更多民营资本乃至上市公司进入跟风进军“矿业”行业,鼓励更多资本。 对于在更多地方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不过,以往的整治活动带有“运动式”执法色彩。 在推动国家政策和产业目标实现的同时,要尽量避免“运动式”执法和产业政策大起大落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让行政监管和执法严于律己。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法治化”。 《通知》特别提到,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搬迁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综合考虑推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积极作为和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快清零,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在整治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是《通知》的亮点之一,应予以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重视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二、“整风”活动中的法治思想

首先,“整风”活动要高度符合法治精神。 此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吸引一些“矿业”企业前来投资办厂,以消耗当地多余的电能或废弃的水电比特币挖矿存在哪些问题,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个别企业投资规模巨大,在《通知》下发前,已与个别地方政府签订合法合同,约定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期限。 目前,《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和取消地方已给予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的现有项目。时限内的政府。 这意味着,国家政策与部分地方政府此前与部分“矿业”企业达成的协议将出现巨大偏差,新的产业政策可能会给相关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古人云:“法不信,则不能立”。 孔子指出:“言诚而行恭,虽是蛮夷之国也行。你来弄吧?” 根据公平诚信法治的内在精神,当地政府责令有序清退“矿山”企业,停止继续给予相应优惠措施。 针对损害地方政府商业信誉环境的问题,是否对相关企业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及对相关企业的搬迁给予更宽松的时间表,笔者认为是可以考虑的。

其次,国家后续政策的出台应以此为契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可预见性,减少政策对经济的过度冲击,增强企业家和投资者对产业政策的预见性,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损失。 过去,一些行业经常陷入“整顿乱循环”的恶性循环。 精神存在来来去去。 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领导小组于2018年1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区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 随后,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将“矿业”行业列为淘汰行业,各地开始相应清理“矿山”。

不过,2019年11月比特币挖矿存在哪些问题,国家发改委正式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行业的“虚拟货币挖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指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的重要依据财政、税收、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在民商事领域,法治精神贯彻“法律明令禁止者不为”的原则。 在没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前提下,意味着从2020年元旦起,“挖矿”行业将属于国家允许的行业。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上涨,2020年起进入中国大陆“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将继续增加。《通知》再次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并增加“虚拟货币‘矿业’活动”作为“淘汰类”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淘汰行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这说明国家产业政策短期内调整幅度过大。 产业政策的过度跳跃,会影响从业者对市场前景的稳定预期,影响行业的有序发展。 政策波动巨大,投资者和经营者在进行市场决策时难以预测行业未来能否运行,难以判断市场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法治的角度加以规范。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合法权益。 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利益。 严格落实经济领域法治精神,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确定性和市场可预见性,严格保障财产安全、交易安全等相关合法权益。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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